索引號: | 113418217467961486/202010-00084 | 組配分類: | 政策法規(guī)文件 |
發(fā)布機構: | 縣教育體育局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公民 / 通知 |
名稱: | 東至縣教育體育局等六部門關于印發(fā)《東至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 文號: | 東教體助﹝2020﹞6號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22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各中小學(幼兒園)、民辦學校、池州工業(yè)學校:
根據(jù)《安徽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fā)﹤安徽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皖教﹝2019﹞2號)、《池州市教育和體育局等六部門關于印發(fā)﹤池州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池教體助﹝2019﹞200號),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縣教育體育局等六部門聯(lián)合制定了《東至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東至縣教育體育局 東至縣財政局
東至縣民政局 東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東至縣扶貧開發(fā)局 東至縣殘疾人聯(lián)合會
2020年4月10日
東至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制度,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jù)《安徽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fā)﹤安徽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皖教﹝2019﹞2號)、《池州市教育和體育局等六部門關于印發(fā)﹤池州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池教體助﹝2019﹞200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包括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fā),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jù),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tǒng)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yè),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機構、認定對象及職責
第五條 縣教體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扶貧開發(fā)局、縣殘聯(lián)根據(jù)工作職責,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六條 縣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殘聯(lián)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工作協(xié)同,建立部門聯(lián)動、系統(tǒng)對接、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整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shù)據(jù)資源,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學生信息與民政、扶貧、殘聯(lián)等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人口等信息定期比對,確保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學生信息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shù)據(jù)庫。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包括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優(yōu)撫對象的困難家庭、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家庭、因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的家庭、因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等情況影響其子女入學就讀的家庭等。
第七條 縣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jù)工作職責,組織本行政區(qū)域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八條 各中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中要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領導、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在分管校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審核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表,提出認定工作初步意見,報學校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工作組審核認定;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班干部、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各初中、小學、幼兒園要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認定小組下設資助辦公室,專人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三章 認定依據(jù)和檔次劃分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jù)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fā)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yè)狀況等。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可分為一般困難、困難、特別困難等二至三檔。
(一)特別困難,主要指學生及其家庭沒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特別困難學生。
1.由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全部納入資助對象;
2.城鄉(xiāng)低保家庭的學生;
3. 學生本人殘疾、父母雙方或一方重度殘疾家庭的學生(需同時提供殘疾證及家庭經濟困難等證明材料);
4.城鄉(xiāng)特困求助供養(yǎng)學生;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二)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其在校期間部分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國家資助政策補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困難學生。
1.父母雙方下崗(失業(yè))且未能再就業(yè)的;
2.家庭成員中有疾病且醫(y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
3.因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故家庭財產損失較重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三)一般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學校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tài)調整。
第十二條 認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班級評議、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huán)節(jié)。各??筛鶕?jù)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校園公告、班會、家長會、發(fā)放告知書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jiān)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發(fā)放《東至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學生或監(jiān)護人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三)班級評議。班級評議小組根據(jù)學生或監(jiān)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組織評議申請人在校期間生活狀況及日常消費水平等情況,通過家訪了解、走訪詢問等方式調查申請人家庭基本信息,按規(guī)定比例議定班級貧困生并上報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四)學校認定。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對班級上報的貧困生或監(jiān)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家庭資產情況、家庭經濟年收入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學校可采取信息比對、家訪、個別訪談、大數(shù)據(jù)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五)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及時撤銷公示信息。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不得將學生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出生日期等個人敏感信息進行公示。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tài)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六)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tǒng)一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殘聯(lián)等部門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jiān)督與指導,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殘聯(lián)等部門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據(jù)和支持,確保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實有效。各學校要確保以上特殊困難群體學生優(yōu)先資助,應助盡助。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宣傳,不斷提高資助政策及執(zhí)行情況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各學校要做到資助項目公開、申請條件公開、評審過程公開、資助結果公開。
第十七條 各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jiān)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fā)現(xiàn)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通過認定的,應該取消其受助資格:
(一)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家庭因修建住房或購房、購車、結婚等消費而欠下巨額債務導致家庭經濟暫時困難的;
(三)生活奢侈浪費的,如購買與學習無關的高檔消費品(如高檔電器、時裝、首飾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經常自費外出旅游且消費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經常出入營業(yè)性網(wǎng)吧及娛樂場所等;
(四)有抽煙、酗酒等不良嗜好、平時消費水平高出周圍平均生活水平的。
(五)有其它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教育體育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扶貧開發(fā)局和縣殘疾人聯(lián)合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蛾P于印發(fā)﹤東至縣中小學、幼兒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東教助﹝2017﹞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要根據(jù)本辦法,結合實際,制(修)定具體的認定辦法,并報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附件:東至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附件
東至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學校: 院(系): 專業(yè): 年級: 班級:
基本情況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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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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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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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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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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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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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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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訊信息 |
詳細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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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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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或監(jiān)護人)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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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情況 |
姓名 |
年齡 |
與學生 關系 |
工作(學習)單位 |
職業(yè) |
年收入(元) |
健康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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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體類型 |
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是 □否; 特困供養(yǎng)學生:□是 □否;孤殘學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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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家庭經濟 狀況有關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災害情況: 。家庭遭受突發(fā)意外事件: 。 家庭成員因殘疾、年邁而勞動能力弱情況: 。 家庭成員失業(yè)情況: 。家庭欠債情況: 。 其他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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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承諾 |
承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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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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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可復印。
2.學校、院系、專業(yè)、年級、班級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性填寫。
3.承諾內容需本人手工填寫“本人承諾以上所填寫資料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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