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21003287318N/201512-00022 | 組配分類: | 公租房承租資格審核 |
發(fā)布機構: | 堯渡鎮(zhèn)人民政府 | 主題分類: | |
名稱: | 2015年公共租賃住房專項支出政策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2015-12-24 | 發(fā)布日期: | 2015-12-24 |
生效日期: | 2015-12-24 | 廢止日期: | 2029-12-31 |
安徽省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fā)〔2010〕10號)以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銀監(jiān)會《關于加快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 號)和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發(fā)布的《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0〕50號)的規(guī)定,中央和省級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公租房補助資金),支持市、縣加快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為確保公租房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租房補助資金的補助范圍為已納入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不包括廉租住房項目。 第三條 公租房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給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市、縣。中央公租房補助資金專項用于補助市、縣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含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房源)的開支,包括投資補助、貸款貼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資項目的資本金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門的經費開支。省級公租房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市、縣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開支,可適當用于公租房項目實施過程中信息調查統(tǒng)計、表格印刷等相關業(yè)務支出。 第四條 各市、縣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顚S?、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公租房補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guī)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 資金的計算與分配 第五條 中央公租房補助資金按照各市、縣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套數安排。 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以公共租賃住房是否開工建設或簽訂收購、租賃協議為準。 第六條 中央公租房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某市、縣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該市、縣年度籌集套數÷各市、縣年度籌集套數之和)×年度公租房補助資金總規(guī)模。其中:該市、縣年度籌集套數是指該市、縣當年計劃籌集套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籌集套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籌集套數。 第七條 省級公租房補助資金參照中央公租房補助資金公式法和各市、縣公共租賃住房數據、資料報送情況等工作成效分配給市、縣,其中根據工作成效分配的資金不高于省級公租房補助資金總額的10%。 第八條 每年2月28日前,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有關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門,向省級財政、發(fā)展改革和住房保障部門匯總上報市本級及所轄縣上年度公共租賃住房計劃實施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并附以下資料。1.本年度市、縣公共租賃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2.《¬¬ 市(縣) 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發(fā)展計劃和完成情況表》(一式三份,加蓋印章,并附電子版);3.有關部門上年度新建改建公共租賃住房開工建設證明及收購、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每年3月31日前,省財政廳、省發(fā)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將經省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審核認定后的各市、縣公共租賃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等有關資料,一并匯總報送財政部、國家發(fā)改委、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第九條 各市匯總上報的書面材料及所附報表、資料應當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分別上報省財政廳、省發(fā)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省級財政、發(fā)展改革部門將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對各市上報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其中實地抽查審核比例不低于市、縣總數的30%。對于未按規(guī)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qū),視同不申請公租房補助資金處理。 2010 年公租房補助資金分配和下達,以省政府與各市人民政府簽訂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中確定的2010 年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套數等因素為依據。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十條 中央公租房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fā)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在收到中央分配資金指標后一個月內,一次性統(tǒng)一下達市、縣財政部門。省級公租房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商有關部門于每年7月底前下達市、縣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市、縣財政部門收到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中央和省級公租房補助資金后,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用于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支出,并按項目進度及時支付資金。 第十二條 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對公租房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各地住房保障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使用公租房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公租房補助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公租房補助資金時,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 款“保障性住房支出”99 項“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 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市、縣財政部門以及住房保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確保公租房補助資金按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對于違反規(guī)定,采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公租房補助資金,不按規(guī)定使用公租房補助資金的,一經核實,省級財政將收回已安排的公租房補助資金,或扣減下一年度該市、縣應得的公租房補助資金。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市、縣財政部門、發(fā)展改革部門、住房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qū)公租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fā)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租房補助資金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guī)定計算和安排。如遇發(fā)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公租房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qū)傾斜。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fā)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解釋。 |
第安徽省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fā)〔2010〕10號)以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銀監(jiān)會《關于加快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 號)和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發(fā)布的《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0〕50號)的規(guī)定,中央和省級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公租房補助資金),支持市、縣加快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為確保公租房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租房補助資金的補助范圍為已納入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不包括廉租住房項目。
第三條 公租房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給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市、縣。中央公租房補助資金專項用于補助市、縣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含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房源)的開支,包括投資補助、貸款貼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資項目的資本金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門的經費開支。省級公租房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市、縣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開支,可適當用于公租房項目實施過程中信息調查統(tǒng)計、表格印刷等相關業(yè)務支出。
第四條 各市、縣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顚S谩⒏檰栃А钡脑瓌t,加強公租房補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guī)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 資金的計算與分配
第五條 中央公租房補助資金按照各市、縣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套數安排。
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以公共租賃住房是否開工建設或簽訂收購、租賃協議為準。
第六條 中央公租房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某市、縣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該市、縣年度籌集套數÷各市、縣年度籌集套數之和)×年度公租房補助資金總規(guī)模。其中:該市、縣年度籌集套數是指該市、縣當年計劃籌集套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籌集套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籌集套數。
第七條 省級公租房補助資金參照中央公租房補助資金公式法和各市、縣公共租賃住房數據、資料報送情況等工作成效分配給市、縣,其中根據工作成效分配的資金不高于省級公租房補助資金總額的10%。
第八條 每年2月28日前,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有關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門,向省級財政、發(fā)展改革和住房保障部門匯總上報市本級及所轄縣上年度公共租賃住房計劃實施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并附以下資料。1.本年度市、縣公共租賃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2.《¬¬ 市(縣) 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發(fā)展計劃和完成情況表》(一式三份,加蓋印章,并附電子版);3.有關部門上年度新建改建公共租賃住房開工建設證明及收購、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每年3月31日前,省財政廳、省發(fā)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將經省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審核認定后的各市、縣公共租賃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等有關資料,一并匯總報送財政部、國家發(fā)改委、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第九條 各市匯總上報的書面材料及所附報表、資料應當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分別上報省財政廳、省發(fā)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省級財政、發(fā)展改革部門將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對各市上報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其中實地抽查審核比例不低于市、縣總數的30%。對于未按規(guī)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qū),視同不申請公租房補助資金處理。
2010 年公租房補助資金分配和下達,以省政府與各市人民政府簽訂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中確定的2010 年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套數等因素為依據。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十條 中央公租房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fā)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在收到中央分配資金指標后一個月內,一次性統(tǒng)一下達市、縣財政部門。省級公租房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商有關部門于每年7月底前下達市、縣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市、縣財政部門收到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中央和省級公租房補助資金后,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用于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支出,并按項目進度及時支付資金。
第十二條 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對公租房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各地住房保障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使用公租房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公租房補助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公租房補助資金時,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 款“保障性住房支出”99 項“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 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市、縣財政部門以及住房保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確保公租房補助資金按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對于違反規(guī)定,采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公租房補助資金,不按規(guī)定使用公租房補助資金的,一經核實,省級財政將收回已安排的公租房補助資金,或扣減下一年度該市、縣應得的公租房補助資金。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市、縣財政部門、發(fā)展改革部門、住房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qū)公租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fā)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租房補助資金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guī)定計算和安排。如遇發(fā)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公租房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qū)傾斜。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fā)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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