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3287545/201611-00075 | 組配分類: | 政策法規(guī)文件 |
發(fā)布機構: | 龍泉鎮(zhèn)人民政府 | 主題分類: | |
名稱: | 安徽省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2016-11-17 | 發(fā)布日期: | 2016-11-17 |
生效日期: | 2016-11-17 | 廢止日期: | 2036-11-17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農村貧困居民基本生活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07〕1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2]45號)、省民政廳等12部門《關于印發(fā)安徽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民社救字[2013]12號)和《池州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等有關政策法規(guī),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簡稱農村低保),是指持有我縣農業(yè)戶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剞r村低保標準的貧困居民給予差額補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條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
(二)政府救助與家庭贍養(yǎng)、撫(扶)養(yǎng)、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屬地管理、動態(tài)管理和分類施保的原則。
第二章 保障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持有我縣農業(yè)戶口的常住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剞r村低保標準的,均有權享受本辦法規(guī)定的農村低保待遇。
第五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ㄋ模┢渌哂蟹ǘㄙ狆B(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ㄒ唬┻B續(xù)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ǘ┰诒O(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
(三)縣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農村低保標準可按照當?shù)鼐S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適當考慮用電、燃料等所需費用確定,并與當?shù)剞r村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相適應。建立農村低保標準增長機制,農村低保標準每年增長幅度不低于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增長水平,補助水平也相應增長。具體標準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統(tǒng)計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后執(zhí)行?!笆濉逼陂g農村低保標準每年遞增不低于10%。
第七條 家庭財產限額標準可根據上年度農村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年人均消費支出為基本標準,加上醫(yī)療支出和教育支出的風險儲備,并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適時適度調整。
第三章 家庭經濟狀況的確定
第八條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九條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guī)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經營凈(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yǎng)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yè)、建筑業(yè)、手工業(yè)、交通運輸業(yè)、批發(fā)和零售貿易業(yè)、餐飲業(yè)、文教衛(wèi)生業(yè)和社會服務業(yè)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離退休金、失業(yè)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條 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十一條 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yōu)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優(yōu)待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六)政府下?lián)艿木葹?、扶貧、移民扶持款物?/FONT>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報銷的醫(yī)療費;
(八)農村貧困家庭成員因病享受的醫(yī)療救助費;
(九)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救助金;
(十)政府給予的良種補貼以及其他強農惠農資金;
(十一)“十二五”期間內農村居民社會基礎養(yǎng)老金、高齡老人長壽津貼;
縣民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統(tǒng)一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評估辦法和家庭財產認定辦法,并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個人申請。申請農村低保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代理人以戶主名義向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提供戶口本、身份證、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受申請人委托,村(居)委會可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書面申請,及其相關委托書、授權書。
申請農村低保時,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委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委會的協(xié)助下,組織駐村干部、社區(qū)低保專干等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逐一入戶調查,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民主評議。入戶調查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區(qū)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參加民主評議的村(居)民代表人數(shù)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民主評議應有詳細的評議記錄、評議結論,并經所有參加評議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評議結束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人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提出建議意見,并及時在村(居)委會公開欄公示7天以上且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六條 縣民政部門審批??h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全面審查申報對象材料、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低保經辦人員及村(居)委會干部近親屬申請低保的,必須全部入戶調查。審批前應委托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居)委會在公示欄公示7天。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發(fā)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從批準之月起領取低保金。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七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縣民政部門與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稅務、金融、工商等部門和機構,對低保申請人家庭的戶籍、車輛、住房、社會保險、養(yǎng)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納稅、住房公積金等信息進行核對。
第十八條 嚴格執(zhí)行公示制度。每榜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公示內容要詳細(包括戶主姓名、家庭成員人數(shù)及姓名、家庭人均收入、擬定保障類別、補差金額等相關內容)。村(居)委會應設置統(tǒng)一的固定公示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縣民政部門應對農村低保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在其居住地長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眾的農村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公示中應當保護農村低保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農村低保無關的信息。公示機構要同時公布舉報電話。
第五章 保障對象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tài)管理,按程序對不同類別的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復核。
第二十條 縣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低保家庭成員和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進行分類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及時報請縣民政部門辦理低保金停發(fā)、減發(fā)或者增發(fā)手續(xù)。
低保家庭應當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對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復核一次;對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wěn)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復核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可每季度復核一次。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農村低保檔案,實行縣、鄉(xiāng)二級檔案管理,做到一鄉(xiāng)一柜、一村一盒、一戶一檔;市、縣(區(qū)、管委會)建立農村低保對象基礎信息數(shù)據庫,縣民政部門負責基礎信息數(shù)據庫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安徽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由省統(tǒng)一印制、統(tǒng)一編號、統(tǒng)一發(fā)放。對農村低保對象進行復核時,要同時對低保證進行審核。
第六章 資金的籌集、管理與發(fā)放
第二十四條 縣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核定的農村低保對象人數(shù)、實際補差水平、保障標準和一次性補助發(fā)放計劃等因素,編制年度農村低保資金預算,報縣政府批準。預算資金總額扣除上級財政上年度實際補助的差額部分(不含一次性補助和預撥下年補助),由縣財政承擔。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因不可預測因素導致農村低保資金出現(xiàn)缺口時,縣財政應通過追加預算及時予以彌補。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對農村低保資金實行分賬核算,確保??顚S?。農村低保資金年終如有結余,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xù)使用,年終滾存結余一般均不得超過其當年支出總額的10%。
第二十六條 農村低保資金使用時,由民政部門按月根據核定的享受人數(shù)和補助標準提出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實行打卡發(fā)放,并及時通過涉農資金明白卡告知低保對象。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在接到當月補助資金用款計劃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打入低保對象個人存折(卡)。
第二十八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低保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由民政部門負責接收,全部用于當?shù)剞r村低保。
第七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要求,民政、財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政策制定、運行規(guī)程的指導檢查及資金的測算、分配和管理;物價、統(tǒng)計、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稅務、金融、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農村低保的有關工作。
第三十條 縣民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低保的具體管理審核工作。
村(居)委會受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的委托,負責協(xié)助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對轄區(qū)內農村低保的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匯總上報等日常服務工作,以及受申請人委托,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提交書面申請,及其相關委托書、授權書。
第三十一條 縣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農村低保監(jiān)督咨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對農村低保審核審批工作的監(jiān)督、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二條 縣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八章 行政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從事農村低保的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jiān)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審批或拖延簽署初審、審核、審批意見的;
(二)違反規(guī)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xù)的;
(三)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五)不嚴格執(zhí)行政策規(guī)定,工作嚴重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對群眾來信來訪處理不當,引發(fā)集體上訪、越級上訪及其他惡性事件的。
第三十四條 對采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村(居)民,情節(jié)較輕的由縣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低保金;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縣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農村低保工作力量,落實專職工作人員,安排必需的工作經費,并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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