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3287473/201905-00023 | 組配分類: | 其他政策文件 |
發(fā)布機構: | 花園鄉(xiāng)人民政府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名稱: | 【文字解讀】國家開發(fā)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2019-05-15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15 |
生效日期: | 2019-05-15 | 廢止日期: | 2029-05-15 |
一、貸款性質與申請條件
(一)本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fā)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fā)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qū))辦理的信用貸款。學生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二)申請國家開發(fā)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被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高等??茖W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準)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上述高校新生或在校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共同借款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qū));
5.經鄉(xiāng)鎮(zhèn)(街道)民政部門認定,家庭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yè)所需的基本費用。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優(yōu)先支持:
⑴農村特困戶和城鎮(zhèn)低保戶;
⑵孤兒及殘疾人家庭;
⑶遭受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⑷家庭主要成員患有重大疾??;
⑸家庭主要收入創(chuàng)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⑹無穩(wěn)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⑺老、少、邊、窮及偏遠農村的家庭經濟困難家庭;
⑻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yè)的家庭。
6.當年沒有獲得其他助學貸款。
(三)共同借款人的條件
1.原則上應為借款學生父母;
2.如借款學生父母由于殘疾、患病等特殊情況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借款學生其他近親屬作為共同借款人。父母因為以上原因不能作為共同借款人的,需出具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3.如借款學生為孤兒,共同借款人則為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或是自愿與借款學生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戶籍與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均在本縣(市、區(qū));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學生父母時,其年齡原則上在 25 周歲(含)以上,60 周歲(含)以下;
6.未結清開發(fā)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高校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不能作為其他借款學生的共同借款人。
二、貸款政策
(一)貸款額度。全日制普通本??茖W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
(二)本息回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結息日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為9月20日),次日為扣息日,節(jié)假日不順延。借款學生畢業(yè)后3年(含畢業(yè)當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內借款人可以按借款合同約定不還本金,但需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寬限期結束后按等額本金方式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并足額支付利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還款。借款人每個月(11月除外)可進行一次提前還款,還款日(結息日)為當月20日。
(三)借款學生畢業(yè)后,在還款期內繼續(xù)攻讀學位的,可以申請繼續(xù)貼息。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可申請由財政全額貼息。
三、貸款申請及辦理程序(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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