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0000107070120181200008 | 組配分類: | 行政強制 |
發(fā)布機構: | 縣文廣新局 | 主題分類: |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 |
名稱: | 行政強制目錄分表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2018-12-31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31 |
生效日期: | 2018-12-31 | 廢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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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違法從事出版活動的有關物品和經營場所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七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fā)行等活動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檢查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和經營場所;對有證據證明是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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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環(huán)節(jié)責任: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查處違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fā)行等活動的行為時,對有證據證明是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2、決定環(huán)節(jié)責任: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人根據催告結果作出是否予以查封扣押的決定。但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本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本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3、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責任: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對有證據證明是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進行查封或者扣押。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查封或者扣押措施落實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在查封、扣押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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