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2177907538XN/202504-00035 | 組配分類: | 違法建設 |
發(fā)布機構: | 東至縣城市管理局 | 主題分類: | 其他 |
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城管(規(guī)劃)罰決字〔2025〕第1號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5-04-03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當事人:東至縣潤陽紡織品有限公司
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鄒*紅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7***********D
住址:安徽省池州市東至縣張溪鎮(zhèn)龍山路
2024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東至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移交的《關于東至縣潤陽紡織品有限公司廠區(qū)違法建設線索的函》。經調查取證,東至縣潤陽紡織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安徽省池州市東至縣張溪鎮(zhèn)龍山路東至縣潤陽紡織品有限公司院內搭建一棟82.98平方米的配電房和一座91.92平方米的消防水池。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鄒*紅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一份,第0005***號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東至縣潤陽紡織品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復印件一份,鄒*紅調查(詢問)筆錄兩份,現場勘驗(檢查)筆錄一份,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復印件一份,《關于確認東至縣潤陽紡織品有限公司涉嫌違法建設的函》一份、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出具的《關于確認東至縣潤陽紡織品有限公司涉嫌違法建設問題的函復》一份,證明當事人違法建設的事實。
證據三:《東至縣潤陽紡織品有限公司年產1萬噸紡粘無紡布2400mms生產線項目消防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及《東至縣潤陽紡織消防工程報價函》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在2022年建設的消防水池工程造價為人民幣27萬元;《池州市工程造價信息》2024第五期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在2024年建設的配電房每平方米工程造價為人民幣1511.57元,配電房工程總造價為125430.08元。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5年3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東城管(規(guī)劃)罰先告字〔2025〕第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東城執(zhí)管(規(guī)劃)罰聽告字〔2025〕第1號}。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起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當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違法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規(guī)劃部門認定,涉案建筑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影響的情形。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根據《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1年版)》規(guī)定,裁量檔次適用“從輕情形”?,F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四條和《安徽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本局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所搭建建(構)筑物工程造價(395430.08元)百分之五的罰款,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伍角(¥19771.5)。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yè)銀行東至縣支行(戶名:東至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 賬號:12063001049999990)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東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東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東至縣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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