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21003287369Y/202309-00042 | 組配分類: | 死亡注銷 |
發(fā)布機構: | 洋湖鎮(zhèn)人民政府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名稱: | 死亡注銷登記業(yè)務辦理指南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一、受理部門
東至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一樓公安窗口,東至縣公安局各戶籍業(yè)務窗口。
二、辦理條件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憑死亡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以下死亡證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當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無法履行申報注銷戶口登記時,由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申報注銷戶口登記。
三、辦理流程
申請-受理-辦理
四、所需材料
申報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以下材料之一申報死亡注銷登記:
(一)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
(二)在國(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證明死亡的相關材料原件,其中在國外死亡的,還需提供具有資質(zhì)機構出具的翻譯件及我駐外使領館的領事認證件或者我國締結的條約認可的其他證明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三)公安機關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或已執(zhí)行死刑通知書;
(五)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shù)民族也可憑伊斯蘭教協(xié)會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證明;
(六)其他能夠證明死亡的材料。
五、辦理時限
即時
六、收費依據(jù)及標準
不收費
七、行使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公通字〔2021〕12號)、《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guī)范》(皖公通〔202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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