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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8210032873427/202112-00028 組配分類: 政策性法規(guī)文件
      發(fā)布機構: 勝利鎮(zhèn)人民政府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
      名稱: 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文號:
      成文日期: 發(fā)布日期: 2021-12-08
      生效日期: 廢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閱讀次數(shù): 來源:池州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時間:2021-12-08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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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池政〔2014〕42號


      江南產業(yè)集中區(qū)管委會,各縣、區(qū)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qū)、開發(fā)區(qū)、站前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2〕45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13〕72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現(xiàn)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政策,提高規(guī)范化管理水平

       (一)合理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統(tǒng)計、物價等部門根據(jù)經濟發(fā)展情況提出年度調整指導性意見,各縣區(qū)政府、管委會合理確定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每年增長幅度城市不低于上年度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不低于上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水平,人均補差相應增長,逐步縮小城鄉(xiāng)差距、區(qū)域差距。完善救助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lián)動機制,實時監(jiān)控物價上漲,保證聯(lián)動機制良性運行。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條件。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各地要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收入核算和家庭財產評估的具體辦法,合理制定并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體條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

       (三)規(guī)范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程序。

        申請和受理。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xiāng)居民都有權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guī)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入戶調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下,要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詳細核查申請材料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有條件的地區(qū),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有資質的社會組織開展入戶調查。

        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區(qū)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辦法,規(guī)范評議程序、評議方式、評議內容和參加人員。

        審核和審批。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的責任主體,根據(jù)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和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建議意見。縣級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在作出審批決定前,要全面審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各級要嚴格實行應保盡保,將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嚴禁以各種理由、不經辦理程序直接將不符合條件的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公示。各地要嚴格執(zhí)行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公示制度,規(guī)范公示的內容、形式和時限等。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置統(tǒng)一的固定公示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并確保公示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在其居住地或單位所在地長期公示,逐步建立完善面向公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和異議復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關的信息。

        發(fā)放。各地要全面執(zhí)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化發(fā)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賬戶,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額、及時發(fā)放到位。

       (四)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動態(tài)管理。

        各地對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對象,實行分類施保,定期跟蹤家庭變化情況,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tài)調整機制??h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報告、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管理、最低生活保障信息計算機聯(lián)網、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公益勞動、最低生活保障證使用管理等工作制度。

        二、建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提高救助對象認定的效率和準確性

        由市民政部門牽頭,依托市電子政務公共云平臺,建立信息核對系統(tǒng),構建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市、縣兩級要健全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所需編制在各地現(xiàn)有編制總量內調劑解決。要規(guī)范工作流程,制定信息核對查詢辦法,加強政策宣傳、業(yè)務指導、信息核對和投訴舉報核查等工作,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信息。到“十二五”末,全市全面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三、加強制度銜接,充分發(fā)揮社會救助的整體效力

        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有效解決低收入群眾的突發(fā)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各地民政部門根據(jù)救助需要,據(jù)實提出臨時救助資金需求,由同級財政在一般預算資金中安排。

        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積極開展“救急難”工作,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做好各項制度和救助資源的銜接配合,補短板、托底線,逐步建立“救急難”工作長效機制。

        四、強化措施,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一)加強組織領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機制。市建立由市民政局牽頭,相關部門組成的社會救助部門聯(lián)席會議制度,縣級要建立相應機制??h級民政部門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認定和審批工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公示和審核等工作。

       (二)加強能力建設。各地要結合實際,科學整合相關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社會救助工作力量,通過在現(xiàn)有編制總額內調劑人員、政府購買服務、設置公益崗位、使用社會工作專業(yè)人才等方式,充實加強基層民政服務和社會救助工作力量,按照保障對象數(shù)量、動態(tài)管理工作量、工作程序、服務時效和服務半徑等因素核定配備工作人員,保障必要的辦公場所和工作條件,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各地要保持工作隊伍的相對穩(wěn)定,加強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隊伍整體素質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務水平。依托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設立統(tǒng)一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申請窗口,積極推動建立“一門受理、協(xié)同辦理”機制,及時受理、轉辦困難群眾申請事項,切實保障困難群眾“求助有門”。

       (三)加大經費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優(yōu)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jù)城鄉(xiāng)低保工作任務、管理和服務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事定費”的原則據(jù)實核定本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予以保障。

       (四)強化績效考核。各地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縣級人民政府對鄉(xiāng)鎮(zhèn)(街道)考核內容,重點考核基層民政機構建設(包括人員配備、辦公場所、工作條件)和財政投入(包括保障資金、工作經費)情況,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管理監(jiān)督的重要依據(jù)。市政府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設、經費保障、保障水平情況納入對縣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范圍。市民政局要會同市財政局,認真組織開展對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績效評價,細化考核評價量化標準、考核評價程序和考核評價方案。

       (五)加強監(jiān)督檢查。各級政府要加強監(jiān)督管理,定期組織開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民政、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定期開展對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審計。市級民政部門對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訪事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違規(guī)違紀事件,可會同有關部門直接督辦,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各地要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

       (六)嚴格責任追究。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fā)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相關負責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各地要加大對“騙?!?、“搭車?!薄ⅰ瓣P系?!?、“人情?!钡葐栴}的查處力度,除追回騙取和虛報、冒領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理取鬧、采取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機關要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處理外,還應將有關信息記入征信系統(tǒng)。

        各地可根據(jù)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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